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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查处!禁止!涉及邢台...

时间:2022-09-24 来源:

最新通告 

 暂停!查处!禁止!

01

关于暂停办理

 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的通告 

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升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将暂停对外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9月25日8时30分至12时,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e.122.gov.cn)、交管12123手机APP暂停止对外服务,期间所有业务停止办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咨询电话:12123。特此通告!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02

 信都区城市管理局  

最新发布

邢台市信都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全面收缴非法液化气钢瓶和

查处违规使用天然气的通告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天然气的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经研究在我区开展清收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查处违规使用天然气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范围和对象

非法液化石油气瓶主要指用户或单位正在使用的应报废、超过四年没有检验、应报废而未报废(包括未在信都区主管部门进行钢瓶信息备案跨区域配送流通的钢瓶、非智能角阀、气源瓶源头不可追溯、翻新)等不合格钢瓶。

使用天然气的非居民燃气用户。

二、整治时间

(一)自行整改期限: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前,非法气瓶不合格气瓶由各用户或单位自行到合法气站或联系合法气站折价更换为合格钢瓶。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要求,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并及时更换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者已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二)统一查处:自2022年9月25日起,由各乡镇(街道)、城管、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教育、民政、消防、商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在全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凡发现非法气瓶,一律无偿清收,集中销毁;凡发现餐饮等经营单位使用非法气瓶和非居民燃气用户违规使用天然气,一律严惩重罚,并追根溯源对相关供气企业及个人予以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信都区合法液化气站和合法燃气公司

1、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天然气)

联系电话:2222569、5995110

2、河北邢襄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分公司

联系电话:17603199660

3、邢台庆宁燃气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32958819

4、邢台兴电燃气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082012295

5、邢台市开发区西梁庄液化气站

联系电话:18831900882

注:居民户更换钢瓶为第3、4、5家液化石油气公司。

四、非法使用瓶装液化气和违规使用天然气

举报电话:0319-2020685

邢台市信都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03

  巨 鹿  

发布重要通告

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秸秆垃圾的

通       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就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辖区境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对违反禁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等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县均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县公安局将依据视频录像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四、县大气办将对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12369

打好蓝天保卫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希望全县党员干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自觉做禁烧模范,坚决做到管好自家农田,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特此通告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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